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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師資培育法修正

依據總統106年6月14日公布師資培育法全文修正27條,行政院106年7月27日發布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(教師專業素養指引、課程基準部分),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(先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制度)辦理。

師資培育法 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050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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